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朝阳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朝阳区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有效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朝阳区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通过联席会议沟通近期工作情况,并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领导,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国家安全分局、区司法局和区律师协会主管领导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设联络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科室的专门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区委政法委指派的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联络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第五条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变更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政法委协调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地点、形式等由区委政法委确定,并由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沟通安排。

如遇紧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应当召开联席会议时,可随时提请区委政法委决定并组织安排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和学习中央、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和指示;

(二)各成员单位通报上半年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情况及下半年度工作安排;

(三)研究制定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关的规定、细则、办法等文件;

(四)讨论研究当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五)其他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联席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事先向区委政法委提出,由区委政法委确定最终议题。议题提出单位应做好议题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会上讨论研究。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如需形成决议的,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共同作出。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应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并在下期联席会议上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视决定内容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创建时间:2018-04-14 13:42
首页_new    律界动态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您当前的位置:

收藏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