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京连纵(2016)委代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27号。
甲方与 因 事宜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事宜,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下列事项中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二条 承办律师
1. 乙方指定本所的 贺为民、 律师,为甲方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
2. 乙方可以更换承办律师,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背景和材料;
2.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特别约定为乙方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便利;
3. 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积极、认真、及时地办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事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为甲方保守秘密,除非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要求或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及其他任何情况,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代理费用 万
2. 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档、翻译、交通、通讯、差旅、误餐等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方法如下:
按实际发生结算 乙方自理
3. 乙方账户为:
名 称: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北京市农商行东升支行清缘里分理处
帐 号:0406060103020001112
第六条 协议解除的处置
如因甲方原因致本协议终止履行,乙方不退还任何已收取的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致本协议终止履行,乙方应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若甲、乙一方提出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