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鼎鑫私募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中金鼎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项目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img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2号天辰大9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580/8581/8582 传真:(861065518687

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unzhilawyer.com

9/F, Timeson Tower, 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 Beijing 100020, P.R.C.

Tel:(861065518580/8581/8582 / Fax:(861065518687

Website: www.junzhilawyer.com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第一

1.





















本合同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于北京市东城区签订,即:

方:北京中金鼎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

方: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2号天辰大9

2.





















甲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





















乙方系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投资、重组、并购等领域相关专业法律服务, 有资格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





















甲方为此愿意聘请乙方作为申请人律师提供相关法律顾问业务。乙方已了解该项业务的性质和可能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此同意接受此项委托。

5.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二 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6.





















乙方的主要职责是从甲方的利益出发,为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事项(以下简委托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使各项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7.





















乙方的工作范围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

2.





















根据尽职调查了解的情况,向甲方提出公司整改规范的法律建议;

3.





















制作与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4.





















答复、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并根据需要出具备忘录、律师函等;

5.





















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与本合同项下工作任务相关必要法律事务。

第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





















甲方的主要权利:

1.






甲方可就委托事项随时向乙方律师咨询,该项咨询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2.






甲方就有关疑难、复杂的问题有权向乙方律师随时反映和沟通,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

3.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变化情况,有权建议乙方作出相应安排,以适应整个工作的需要;

4.






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权利。

2.





















甲方的主要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本次委托事项所需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本次委托事项所需的便利,并保证指派专人与乙方律师联系,积极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

3.






甲方应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及其他约定的有关费用;

4.






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义务。

9.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





















乙方的主要权利:

1.






为完成本次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文件资料,甲方应予充分协助;

2.






乙方有权从甲方利益出发,协调各方关系,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建议;

3.






乙方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其法律服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甲方应予合作;

4.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顾问费;

5.






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权利。

2.





















乙方的主要义务:

1.






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就本次委托事项进行勤勉、谨慎地工作;

2.






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注意其与有关当事人及在各种事务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

10.





















乙方律师对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告知第三人。

11.





















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告知第三人。

第五章 费 用

12.





















乙方律师费主要根据以下诸因素确定:

1.






本次法律服务工作的难易;

2.






律师工作量的多少;

3.






律师所起的作用;

4.






律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






律师投入的人力物力;

6.






依法应交纳的税、费;

7.






法律文件制作费用等成本开支;

8.






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控的行业惯例。

13.





















法律顾问费及其支付方式,按下列办法确定:

1.






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将就甲方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法律服务,并分阶段收取律师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小写RMB50,000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小写RMB10,000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小写RMB40,000元)

乙方的收款信息:

户名: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账号:1100 6086 9018 1500 1066 6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

2.






乙方律师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而发生的文印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第三方费用及差旅费、食宿费实际合理的开支由甲方支付,乙方律师凭有效单据提交甲方实报实销

3.






双方确认甲方本次委托的登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中金鼎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方更换登记主体或其他未能预见的情况导致乙方工作量显著增加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增加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4.






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服务终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律师费用。

5.






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数量、质量情况收取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六 违约责任

1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具有被本合同视为违约的行为,均应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为甲方本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该等文件的出具与甲方未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存在关联的,甲方将无条件全额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处罚及其他全部经济损失。

15.





















因甲方违约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归还。

16.





















乙方违约或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应予归还。

17.





















除因乙方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索赔事项外,乙方概无义务向甲方赔偿任何超过本合同中所支付的律师费的金额,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引起。其他事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 争议解决

18.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修订、解除、终止、解释等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一方或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有效法律规定、按照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有效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与仲裁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9.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合同:

1.






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2.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本合同必须修改;

3.






其他合理的情况。

20.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已履行完毕;

2.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本合同必须终止。

22.





















本合同因前条23项情形而终止的,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23.





















本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第九

24.





















本合同订立、履行、修订、解除、终止、解释及有关的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25.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之签字盖章处)

甲方:北京中金鼎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创建时间:2018-04-08 13:02
首页_new    中金鼎鑫私募合同

 您当前的位置:

收藏
浏览量:0